(2017)桂0821财保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华军、周建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华军,周建初,谢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21财保17号之一申请人李华军,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委托代理人谢玉婵,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建初,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申请人谢姬(系桂K×××××号中型自卸货车车主),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申请人李华军与被申请人周建初、谢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谢姬名下的桂K×××××号中型自卸货车一辆,并提供了其所有的桂K×××××别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华军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财产作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李华军所有的桂K×××××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SGJS52U35S154407,发动机号码:F16D3343712K,品牌:别克牌SGM71661LE)一辆。查封期间,该车仍由申请人李华军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赠与、租赁、毁损、典当、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伟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琼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