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闪与耿庆民、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闪,耿庆民,张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044号原告周闪,女,1986年8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耿庆民,女,46岁,汉族,住滑县。被告张志勇,男,47岁,汉族,住滑县,系滑县新区圣君超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闪诉耿庆民、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周闪。审 判 长 徐晓芳审 判 员 孟海利人民陪审员 魏文飞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