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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闪与耿庆民、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闪,耿庆民,张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044号原告周闪,女,1986年8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耿庆民,女,46岁,汉族,住滑县。被告张志勇,男,47岁,汉族,住滑县,系滑县新区圣君超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闪诉耿庆民、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周闪。审 判 长  徐晓芳审 判 员  孟海利人民陪审员  魏文飞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