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江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丽霞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江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江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山,总经理。被执行人贾丽霞,女,1977年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申请执行人阳泉市江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丽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302民初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确定被告贾丽霞支付原告阳泉市江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651.56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丽霞银行存款1751.56元(含诉讼费、执行费)。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薛润田书记员 董旭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