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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文超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超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172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文超,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30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未检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超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伟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文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14时许,廖某在五华县华新中学学校旁的邓记理发店门口,看见被告人周文超便上前质问其为何要抢他的女朋友,被告人周文超说没有。之后被告人周文超打电话叫来其朋友李某1(另案处理),后双方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周文超和李某1对廖某拳打脚踢,同时李某1抢过对方的伸缩棍打伤李某2。经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李某2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超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究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文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文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伟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予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