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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钱哈则与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朱金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哈则,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朱金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1民初426号原告:钱哈则,男,1978年7月22日生,哈尼族,元阳县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大铭,云南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社保大楼601室。法定代表人:朱善怀,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婕,云南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金国,男,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昭通市巧家县村民,现住个旧市。原告钱哈则与被告朱金国、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哈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大铭,被告朱金国、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哈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4409元(其中残疾赔偿金158238元、误工费35271元、护理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0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190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驻云南锡业项目部负责开采卡房镇新建矿502号坑道,原告钱哈则受朱金国、曾云福(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驻云南锡业项目部负责人)雇佣,于2014年到502号坑从事锡矿出渣工作。2015年4月10日,原告在工作时被矿洞内的石块砸伤,先后在个旧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五十九中心医院、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开放性骨折、左大腿皮肤缺损等伤情。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天禹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后续医疗费评估为12000元、误工期评定为300日、护理期评定为12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在个旧军大医院进行取钢板手术,于2016年11月27日出院。原告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已由被告温州东大矿建有限公司支付。因与二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起诉来院。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所述属实,但认为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原告在医疗过程中,其已支付医疗费15万余元。其项目部负责人曾云福另行支付原告25000余元的生活费,该费用应予扣除。2、被告朱金国系原告的实际雇佣者,朱金国是利益既得者,其已承担了医疗费,本案中的费用应由朱金国负责赔偿。被告朱金国辩称:其另行支付过原告生活费2000元,应扣除,且应由其与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是否合理;2、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1、《个旧市人民医院入院、出院记录》、《陪护证明》复印件各一份;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十九中心医院入院、出院记录》、《手术记录》、《DR诊断报告》复印件各一份;3、《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入院、出院记录》、《陪护通知单》复印件各一份;4、《个旧军大医院病历记录》复印件三份、《陪护证明》复印件一份;5、《鉴定费发票》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原告钱哈则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经鉴定原告为八级伤残,后期治疗费评估为12000元、误工期评定为300日、护理期评定为12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被告已支付后续治疗费约10000元,依照鉴定意见尚需支付2000元;3、证人伍某的证言一份,证明原告钱哈则自2014年4月至8月在卡房镇的矿山上工作,月均收入5000-6000元,其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应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经质证,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朱金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系农村户口,且仅自2014年4月至8月在矿山上工作,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后续治疗费在个旧军大医院做内固定取出手术时已经发生,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仍主张后续治疗费2000元不应支持。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朱金国无证据向本院提交。针对以上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3客观真实,但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能够证明原告系农村户口,自2014年4月至8月在矿山工作的事实,予以采信。证据2客观真实,且二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明原告的伤残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300日、护理期评定为12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予以采信,但后续治疗费已实际发生,被告已支付,其再行主张后续治疗费2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驻云南锡业项目部负责开采卡房镇新建矿502号坑道,该项目部负责人为曾云福,被告朱金国从该项目部分包了部分劳务。原告钱哈则受朱金国、曾云福雇佣,于2015年到502号坑从事锡矿出渣工作,隶属于被告朱金国的劳务分包小组。2015年4月10日,原告在工作时被矿洞内的石块砸伤,先后在个旧市人民医院、解放军59中心医院、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时间共计87天。伤情经诊断为左股骨开放性骨折、左大腿皮肤缺损、胸12椎体骨折、左肩部软组织挫伤、左腕部、左髋部皮肤裂伤。2015年12月10日经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估为12000元、误工期评定为300日、护理期评定为12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在个旧军大医院进行内固定取出手术,于2016年11月27日出院。原告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约15万元均由被告温州东大矿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认可二被告另支付其生活费10500元。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钱哈则受被告朱金国的雇佣从事锡矿出渣工作,原告与被告朱金国系劳务关系,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金国系劳务分包关系。原告钱哈则在工作时被矿洞内的石块砸伤,系被告朱金国管理责任缺失及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引起,原告钱哈则无过错,二被告应对钱哈则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因钱哈则系农村户口且无证据证明其长期居住城镇,其收入长期来源于城镇工作,其残疾赔偿金应按2014年云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7456元计算,计算为44736元(7456元×20×0.3)。2、其误工费参照2014年云南省从事农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844元,计算为23707元(28844元/年÷365天×300天)。原告并未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故其护理费酌情支持70元/天,计算为8400元(70元/天×120天)。3、双方均同意住院伙食补助费以10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10400元(100元/天×104天)。4、因原告已构成伤残,故营养费本院酌情支持30元/天,计算为2700元(30元/天×90天)。5、鉴定费1900元。6、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交通费的使用情况,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91843元,因原告认可二被告已另行支付其生活费10500元,扣除该费用后,二被告尚需支付原告81343元。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朱金国要求扣除其另行支付原告生活费27000元的辩解,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仅采纳扣除原告认可的生活费10500元的主张。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朱金国共同赔偿原告钱哈则残疾赔偿金44736元、误工费23707元、护理费8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0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1900元,共计91843元,因二被告已支付10500元,还应赔偿原告81343元,款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钱哈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09元,由原告钱哈则负担1573元,被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朱金国负担8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明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家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