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120曹越冬与韩传波、朱龙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越冬,韩传波,朱龙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120号申请人:曹越冬,地址:海州区。被执行人:韩传波,地址:连云港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朱龙玲,地址:连云港经济开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商初字第02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曹越冬与韩传波、朱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0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卿审判员 顾绍文审判员 周 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