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执恢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广林与被执行人陈莉、吉训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林,陈莉,吉训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恢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广林,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大同路25号华发大厦。身份证号码:46000619701001xxxx。被执行人:陈莉,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海甸二东路海岸星城。身份证号码:46003319701130xxxx。被执行人:吉训恳,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海甸二东路海岸星城。身份证号码:46010019700513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广林与被执行人陈莉、吉训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美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陈莉、吉训恳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莉、吉训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莉、吉训恳至今未完全履行。在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实划金额仅16957.88元,拟退转给申请执行人)。经再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李广林的意见,其同意本院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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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吴 秀 菊 
 审 判 员 杨 少 球 
 审 判 员 阳 力 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梁 丽 丽 
 书 记 员 梁 玉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核:何新 撰稿:吴秀菊 校对:梁玉丹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26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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