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7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7765昆山坚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苏虞铁路通用器材有限公司、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日升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坚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苏虞铁路通用器材有限公司,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日升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765号原告:昆山坚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北门路东侧四方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0328266B。法定代表人:乐国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婷、李巧,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苏虞铁路通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儒浜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531962X6。被告: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日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文治路55号2201室-22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685452X5。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坚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86元,减半收取2493元,由原告昆山坚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