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梨树县梨树镇园艺村与雷义范、李桂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梨树镇园艺村村民委员会,雷义范,李桂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088号原告梨树县梨树镇园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毕学君,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贾翀鹏,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义范,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李秀杰,吉林李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欣,女,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梨树县。原告梨树县梨树镇园艺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雷义范、李桂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梨树县梨树镇园艺村村民委员会诉称2008年1月16日,该村前任二队队长杨宝安代表二队与雷义范、李桂欣夫妇签订租赁协议,将该村二队队部的房屋及院落租给了雷义范、李桂欣,租期五年(从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每年租金3500元,双方同时约定“合同期满,队部前后院落如国家征用或卖出等,乙方(雷义范、李桂欣)在院内的所有建筑无条件拆除……”;租赁协议到期后,双方按照原租金数额继续履行租赁协议至2015年1月1日;2016年因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园艺村二队未再与雷义范、李桂欣签订租赁合同,亦未收取租金,雷义范、李桂欣在2015年租赁期限届满后拒绝搬出。雷义范、李桂欣辩称其当时与园艺村二队共签订二份租赁合同,分别是五年租赁合同(从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和十年租赁合同(从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十年租赁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完毕,所以雷义范、李桂欣拒绝拆除院内建筑。雷义范、李桂欣提出园艺村村民委员会为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本院认为,园艺村二组与雷义范、李桂欣夫妇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租赁协议(2008年1月16日),园艺村二组有权对小组的合法财产进行经营、管理和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中“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村民小组设立合法,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符合“其他组织”的要求,具备了诉讼主体资格条件。梨树县梨树镇园艺村村民委员会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应驳回原告梨树县梨树镇园艺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梨树县梨树镇园艺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梨树县梨树镇园艺村村民委员会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