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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韩有清与被告吴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有清,吴文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721号原告:韩有清。被告:吴文军。原告韩有清诉被告吴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有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员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