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于被执行人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武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被执行人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陕0823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解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住房修建转让合同。由被执行人武某某付申请人刘某某所付修房首付款和转让费总计145000元。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执行费20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武某某于2017年4月28日偿还15000元,剩余案款每月从工资中扣留4000元,不足部分用现金补充用于偿还。2、2017年4月26日冻结了武某某的住房公积金。3、案件受理费1600元、执行费2075元由武某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698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彩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