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吴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男,汉族,1988年8月2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师范路工行家属楼。被执行人吴正梅,女,汉族,1962年11月2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龙昌园。杨明申请执行吴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正梅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吴正梅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10元及案件执行费3650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双方按照(2016)陕0602民初47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25万元。由被执行人吴正梅于2017年5月28日前分别每月28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杨明支付案件款2万元,直至本案本金及利息25万元支付完毕;如被执行人吴正梅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明放弃本案案件受理费2510元。本案执行费3560元由被执行人吴正梅于2017年5月30日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64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和解协议履行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