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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5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梁荣辉与黎灿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荣辉,黎灿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5民初5313号原告梁荣辉,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黎桂花,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灿光,男,汉族,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原告梁荣辉诉被告黎灿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唤(公告送达传票)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和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3%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未有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订立借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被告向原告借取2万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3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月利率2.3%。合同订立当天,被告收取借款后向原告出具2万元收据。期限届满,被告不能还款。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提出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被告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款收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还款,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灿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原告梁荣辉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和支付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黎灿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智广人民陪审员  吴树永人民陪审员  黎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