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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1906徐关霞与张成文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成文,徐关霞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文,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启,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徐州市贾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关霞(曾用名徐观霞),女,193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西,男,住徐州市云龙区,系徐关霞女婿。上诉人张成文因与被上诉人徐关霞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391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涉及作为物权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问题,一审法院认定诉争协议书效力时应充分虑及该问题。一审期间,张成文曾提交其集体土地使用证主张其对涉案集体土地享有使用权,当时徐关霞质证认为该证不具有合法性。一审判决对该证的效力问题未予回应,其相关事实认定不清。徐关霞提起的撤销张成文土地使用证行政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应考量该案的审理情况,综合判定诉争协议书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391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杜 林审 判 员  周美来代理审判员  刘小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心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