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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胜楠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楠,北京炫秀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403号申请执行人:陈胜楠,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北京炫秀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12X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后街1号北侧京铁鸿都国际轻纺城市场八区三层10-11号。法定代表人:娄杨,执行董事。陈胜楠与北京炫秀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秀商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10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胜楠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炫秀商贸公司给付工资22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炫秀商贸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炫秀商贸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炫秀商贸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陈胜楠申请执行的工资220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炫秀商贸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100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杨 潇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浩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