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03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869号撤诉裁定书李夏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春,四川华宇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夏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869号原告李银春,男,生于1977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代理人郑瑛,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帅慧晴,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宇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2076162672。法定代表人陈屿栋。委托代理人罗富安,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夏明,男,生于1967年5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代理人文艳,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银春与被告四川华宇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夏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银春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银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齐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