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江山市华府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江山市华府贸易有限公司,徐XX,姜正娟,杨正仁,徐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2644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新安路20号一幢一楼。被执行人:江山市华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景星山庄48号。被执行人:徐XX,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姜正娟,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杨正仁,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徐玲华,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经济开发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江山市华府贸易有限公司、徐XX、姜正娟、杨正仁、徐玲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的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6479250.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海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