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5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梁志明与沈阳市于洪区裕飘轩烟酒茶礼品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明,沈阳市于洪区裕飘轩烟酒茶礼品商行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5655号原告:梁志明,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森,男,汉族,新民市辽滨街道办事处民族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市于洪区裕飘轩烟酒茶礼品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沈阳市于洪区。经营者:李淑娟,女,汉族,系沈阳市于洪区裕飘轩烟酒茶礼品商行经营者,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斌,男,汉族,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广鼎,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原告梁志明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裕飘轩烟酒茶礼品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梁志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志明承担。审判员 王彬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立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