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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梁宝明与山西盛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宝明,山西盛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1017号原告:梁宝明,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盛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和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英杰,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欣,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宝明与被告山西盛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梁宝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2013年1月23日与原告签订的代缴养老和医疗及失业保险”协议书”所约定的合同义务,直至合同义务期满,并补齐欠缴及相应滞纳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原山西针织厂的下岗职工,与被告2013年1月23日签订了有关为原告代缴养老和医疗及失业保险的协议书,协议书中被告明确承诺:代缴养老及失业保险期限从2012年12月起至2017年11月止;代缴医疗保险期限从2013年3月起至2018年2月止。可是,2017年2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短信通知,告知原告医疗保险于2017年2月26日暂停,且医疗保险为其交至2015年11月。经原告到社保机构查证,被告给原告养老保险交至2014年6月;医疗保险交至2015年10月;失业保险未交。原告认为:”协议书”是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上述欠交保险是原告生活和健康的基本保障,被告无权擅自终止协议的履行,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是原山西针织厂的下岗职工。2008年,太原市市政府委托太原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协助山西针织厂破产清算时成立了山西针织厂破产清算组,与山西针织厂、被告签订了三方协议,依据该三方协议的约定,被告负责缴纳原山西针织厂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载明”根据市改革办2012年12月25日会议精神,甲方(被告)与太原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就原山西针织厂职工安置协议到期后的相关事宜签署协议书。以上述协议书及山西盛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职工安置的承诺书为原则依据,甲、乙方(原告)自愿签订本协议”,该协议签订的前提为市改革办的会议精神和被告与太原市国有资产经营签订的会议纪要。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也认可,双方之间没有形成实际的劳动合同关系,仅有挂靠代缴保险关系。因此,双方签订协议的背景特殊,本案原告所诉纠纷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建议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宝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春燕人民陪审员  郭 璟人民陪审员  尹秀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