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终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张培莲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培莲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36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培莲,女,194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上诉人张培莲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0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培莲上诉请求:撤销(2017)川01民初1036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出版合同,以营利为目的,五次印刷出版我的著作,侵犯了我对《三十六闭手》1992年成都第一版书号LSBN7-5364-1219--3/G.323的出版权。本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属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被上诉人侵犯《三十六闭手》1992年6月成都第一版五次印刷版本的出版权纠纷一案,没有经由任何法院审判过,并不存在“重复起诉”的事实。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渝高法民再字第30号案件审判的是《三十六闭手》l986年第一版四次重印的侵权事实,并未处理《三十六闭手》1992年6月成都第一版五次盗印图书。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起诉的是新发生的侵权事实法院应该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培莲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书籍是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92版《三十六闭手》1997年8月第五次印刷的版本。本案诉讼请求,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渝高法民再字第30号民事判决、本院(2016)川民终98号民事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540号民事裁定中,已对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92版《三十六闭手》1997年8月第五次印刷版本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处理,张培莲也未提交证明《三十六闭手》一书尚有86版第五次印刷版本存在的证据,且生效裁判查明的《三十六闭手》的版权页所记载的五次印刷数量能够前后衔接。上诉人张培莲在本案中所针对的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与前诉案件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被诉主体基本相同,并无任何实质性改变,前诉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第二款“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张培莲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且不属于依法应当再行受理的情形。综上,张培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向杜梅审判员 肖黔蜀审判员 王学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