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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7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卢彩菊与韦金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彩菊,韦金勇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7民初141号原告:卢彩菊,女,1978年2月14日生,瑶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寅宸,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金勇,男,1976年5月3日生,瑶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卢彩菊诉韦金勇关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彩菊于2017年4月24日以被告韦金勇正接受××治疗,不宜进行诉讼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彩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彩菊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李 艳审 判 员  黄大兴人民陪审员  韦兆华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