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7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卢彩菊与韦金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彩菊,韦金勇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7民初141号原告:卢彩菊,女,1978年2月14日生,瑶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寅宸,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金勇,男,1976年5月3日生,瑶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卢彩菊诉韦金勇关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彩菊于2017年4月24日以被告韦金勇正接受××治疗,不宜进行诉讼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彩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彩菊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李 艳审 判 员 黄大兴人民陪审员 韦兆华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