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31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选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陕0431刑初34号武功县司法局:罪犯张选库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局将该犯交由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矫正。缓刑考验期间: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附执行根据:武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3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此联交司法机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