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X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30刑初3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曾用名黄某弟,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3月23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X非法持有改装的射钉枪一支。2017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到西林县X乡X屯开展警务协查工作时,经过工作,黄X主动把这支射钉枪交给民警。经鉴定,涉案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射击性能,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证人韦某的证言、被告人黄X的供述笔录、《鉴定意见》、刑事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黄X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改装的射钉枪一支,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特征,确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公安机关到西林县足别X乡X屯开展警务协查工作时,经过工作,黄X主动把这支射钉枪交给民警,且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如实供述,属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涉案枪支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二、缴获的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胡 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茹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