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财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晓慧与郭亚辉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晓慧,郭亚辉,王耀霞,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财保148号申请人:刘晓慧。被申请人:郭亚辉。被申请人:王耀霞。被申请人:刘杰。申请人刘晓慧于2017年5月25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亚辉、王耀霞、刘杰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亚辉、王耀霞、刘杰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晓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亚辉、王耀霞、刘杰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亚辉、王耀霞、刘杰名下价值60000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刘晓慧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谢雪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