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1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荣成华东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华东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655号之一申请人:荣成华东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兴业路59号。被申请人: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昆仑路。申请人荣成华东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鲁1082民初165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账户11×××68的存款150万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