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宪智经济损失共计27552元故意伤害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宪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28号罪犯李宪智,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宪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被告人李宪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7552元。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李宪智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六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宪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该犯原犯罪情况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综合考虑,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宪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