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陈霞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霞,女。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霞贩卖毒品罪罚金刑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60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