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沙、李伟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沙,李伟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李沙,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被执行人李伟贵,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申请执行人李沙与被执行人李伟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伟贵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李沙与被执行人李伟贵于2017年5月25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沙与被执行人李伟贵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503执11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本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可进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