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民督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乾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赵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乾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赵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督259号申请人:乾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乾安镇德建街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志,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壮,乾安县人。被申请人:赵成,现住松原市乾安县。乾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赵成申请支付令一案,申请人乾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成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下列不动产予以查封。1、坐落在乾安县正兰村乾国用(2014)第072300343号524.9平方米、乾国用(2014)第072300342号1007.64平方米的两块国有划拨土地及土地上房屋(乾乡房权证大字第20130**号及无证房产、无证钢构库房)。2、赵成名下2000平方米土地(东临道、西临赵英杰、南临道、北临肖玉奎)及土地上的房屋[乾农房权证(大)发字第20093**号房屋及无证房屋、无证罩棚]。3、乾安县正兰村北三处蔬菜大棚。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7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6日。查封期间仍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变卖、毁损、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产权。二、对下列动产予以扣押。葵花筛选机3台、玉米筛选机1台、输送机2台。上述动产扣押期限为二年,即自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5月26日。扣押期间仍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变卖、毁损、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产权。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立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