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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新城区中医医院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西安市房地经营三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中医医院,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房地经营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842号原告西安市新城区中医医院,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辛洁,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敏,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邦华,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夏俊山。第三人西安市房地经营三分局,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新城区中医医院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西安市房地经营三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新城区中医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新城区中医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市新城区中医医院负担。审 判 长  白 敏审 判 员  张成金代理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亢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