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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汝继路与泗阳县锦诚辉业实业有限公司、聊城英杰钢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继路,泗阳县锦诚辉业实业有限公司,聊城英杰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535号原告:汝继路,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全,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泗阳县锦诚辉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长江路西侧、广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李锦,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多来,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英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辽河路南18号。法定代表人:张洪俊,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臣,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汝继路诉被告泗阳县锦诚辉业实业有限公司、聊城英杰钢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7年5月25日,原告汝继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汝继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继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汝继路负担。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红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