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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华与郭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郭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杨华,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郭海波,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华与被执行人郭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其他庭室另案冻结,其名下的房产已被抵押,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程 军代理审判员  李博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科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