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与被告孙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孙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2民初499号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负责人:陈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孙晶,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诉被告孙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负责人陈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孙晶立即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5007.37元、二次加压费290元及违约金449.50元,共计5746.8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系位于锦绣华城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小区3幢202业主。物业协议约定,每月15-25日交物业费,逾期按3‰计算收取违约金。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007.37元(1.2元×143.89㎡×29个月)及公摊费290元(10元×29个月)。经催收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孙晶未予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质证、审查、合议,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书、交房流程单、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孙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信息、书面劝诫函、催费通知单、韵达邮寄单,均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要求,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证据,结合审理情况,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为锦绣华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孙晶系锦绣华城小区3幢202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43.89㎡。2014年3月7日,被告孙晶之父孙铁明代孙晶与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与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载明,前期物业服务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服务。该协议第四条关于物业服务费用约定:交房入伙时预交一年费用,以后在上年度结束前一个月预收下年度的费用,高层1.20元/㎡/月,公共部分面积公摊费10元/月。该协议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四项约定,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时缴纳有关费用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007.37元(1.2元×143.89㎡×29个月)及公摊费290元(10元×29个月)。本院认为,本案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孙铁明作为被告孙晶之父,代孙晶与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与被告孙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孙晶对此知情且孙铁明有代理权,也就是说,孙铁明代被告孙晶签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与被告孙晶具有约束力。原告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被告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现被告未按约定交纳相关物业费用,原告主张的物业服务费5007.37元(1.2元×143.89㎡×29个月)及公摊费290元(10元×29个月),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449.50元,因被告未按时交物业费,构成违约,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孙晶向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5007.37元、公摊费290元及违约金449.50元,共计5746.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瑛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