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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桦甸市启新街康牧兽药店与王涛、刘长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启新街康牧兽药店,王涛,刘长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642号原告(反诉被告):桦甸市启新街康牧兽药店,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宋春阳,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反诉原告):王涛,男,1991年5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反诉原告):刘长胜,男,1966年5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良,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桦甸市启新街康牧兽药店与被告王涛、刘长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反诉原告王涛、刘长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反诉原告王涛、刘长胜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