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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孙网松与江苏扬城建设有限公司、孙亚平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扬城建设有限公司,孙网松,孙亚平,朱召忠,江苏宝奥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8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扬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0101479Q,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纬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焦德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网松,男,1953年1月12日生,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其初,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樊荣,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孙亚平,女,1965年10月26日生,住靖江市滨江新区。原审被告:朱召忠,男,1967年4月23日生,住靖江市。原审被告:江苏宝奥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6032648X0,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建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朱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江苏扬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网松、原审被告孙亚平、朱召忠、江苏宝奥兰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扬城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扬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家太审 判 员  丁万志代理审判员  宗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剑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