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凤珍与林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334号申请人张凤珍,女,1926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嫩江县。委托代理人张春升,,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嫩江县。被执行林玉华,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凤珍申请执行李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嫩商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嫩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立臣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树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