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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凤珍与林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334号申请人张凤珍,女,1926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嫩江县。委托代理人张春升,,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嫩江县。被执行林玉华,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凤珍申请执行李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嫩商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嫩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立臣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树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