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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唐县铸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聊城华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唐县铸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聊城华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铸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经济开发区西转盘西5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沙国斌,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华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人和街道华银商贸城23号楼。法定代表人:郭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铸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华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聊城华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的楼房已另案查封,等待处理结果,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金额604665.5元及利息,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晓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孔凡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小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