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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付永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付永孝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第2084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胡长富,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庆华,女,汉族,系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客服中心副主任。被告付永孝,男,汉族,现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永孝供用热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立案后,在审理中,2017年5月26日原告以被告已主动缴纳所欠暖气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志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