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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蔡思棋与被告张忠云、王爱平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思棋,张忠云,王爱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2065号原告:蔡思棋,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张忠云,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王爱平,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思棋与被告张忠云、王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思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姝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勤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