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宝玉、王芝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宝玉,王芝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66号申请人李宝玉,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王芝,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李宝玉与被申请人王芝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宝玉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芝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担保人高冠华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为申请人李宝玉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宝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芝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担保人高冠华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用于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益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