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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付军、王山的等与沙河市赞善办事处尚贤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军,王山的,王付的,王金胜,王胜的,王振祥,王山书,王书现,王从兴,王东霞,王胜利,刘申荣,王聚法,王士红,王培超,王锡亮,沙河市赞善办事处尚贤村村民委员会,邢台百维御食品有限公司,王士琪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461号原告:王付军,男,汉族,农民,1951年5月20日,小学文化,籍贯:沙河市,现住本村。原告:王山的,男,汉族,农民,1947年2月1日,小学文化,籍贯:沙河市,现住本村。原告:王付的,男,汉族,农民,1934年12月30日,小学文化,籍贯:沙河市,现住本村。原告:王金胜,男,汉族,农民,1963年3月11日,小学文化,籍贯:沙河市,现住本村。原告:王胜的,男,汉族,农民,1960年3月23日,小学文化,籍贯:沙河市,现住本村。原告:王振祥,男,汉族,农民,1945年12月2日,小学文化,籍贯:沙河市,现住本村。原告:王山书,男,汉族,农民,1954年2月18日,小学文化,籍贯:沙河市,现住本村。原告:王书现,男,汉族,农民,1957年12月27日,小学文化,籍贯:沙河市,现住本村。原告:王从兴,男,汉族,农民,1946年9月29日,小学文化,籍贯:沙河市,现住本村。原告:王东霞,男,汉族,农民,1953年9月26日,小学文化,籍贯:沙河市,现住本村。原告:王胜利,男,汉族,农民,1966年9月22日,小学文化,籍贯:沙河市,现住本村。原告:刘申荣,女,汉族,农民,1951年9月21日,小学文化,籍贯:沙河市,现住本村。原告:王聚法,男,汉族,农民,1962年5月10日,小学文化,籍贯:沙河市,现住本村。原告:王士红,男,汉族,农民,1964年8月17日,小学文化,籍贯:沙河市,现住本村。原告:王培超,男,汉族,农民,1987年4月15日,小学文化,籍贯:沙河市,现住本村。原告:王锡亮,男,汉族,农民,1939年6月19日,小学文化,籍贯:沙河市,现住本村。诉讼代表人:王付军,男,汉族,农民,1951年5月20日,小学文化,籍贯:沙河市,现住本村。诉讼代表人:王山的,男,汉族,农民,1947年2月1日,小学文化,籍贯:沙河市,现住本村。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侯书平,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河市赞善办事处尚贤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海川,该村主任。地址:沙河市赞善办事处尚贤村。第三人:邢台百维御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659274-3。法定代表人:王文增,该公司经理。地址:沙河市机场路168号。委托代理人:靳建红,河北文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士琪,男,农民,汉族,1966年9月29日生,初中文化,沙河市人,现住。委托代理人:靳建红,河北文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军等16原告与被告沙河市赞善办事处尚贤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邢台百维御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士琪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付军等16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见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润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