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辉、程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程长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194号之一申请人:李辉,男,1976年5月19日生,住鱼台县。被申请人:程长征,男,1978年10月25日生,住鱼台县。申请人李辉诉被申请人程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辉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程长征在鱼台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金5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李辉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长征在鱼台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金50万元(股金所在地:鱼台县张黄镇政府驻地鱼台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