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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辉、程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程长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194号之一申请人:李辉,男,1976年5月19日生,住鱼台县。被申请人:程长征,男,1978年10月25日生,住鱼台县。申请人李辉诉被申请人程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辉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程长征在鱼台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金5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李辉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长征在鱼台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金50万元(股金所在地:鱼台县张黄镇政府驻地鱼台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