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赤壁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赤壁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利民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赤壁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利民药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民初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壁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赤壁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利民药店。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莼川大道***号。主要负责人:汪强,该药店经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赤壁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赤壁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利民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 斌审判员 汤兆光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