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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市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市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德阳市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四川旌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市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250679.27元,截止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50679.27元。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德阳市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阳市区河东区天山南路二段161号天山南苑商住楼,该房产之前已抵押给德阳市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旌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恢复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淑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