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易梓柏与吴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梓柏,吴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民初848号原告易梓柏,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吴柏林,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原告易梓柏诉被告吴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梓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柏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梓柏诉称,原告经营茶叶批发,被告是茶叶零售商,被告一直向原告赊购茶叶,计至2016年1月22日,被告欠茶叶款共为27899元,被告亲笔在《欠据》上签名,并口头约定2016年2月22日付清欠款,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经原告多次上门催索,2016年3月8日被告还款3000元,至今尚欠货款24899元。现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为维护我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柏林支付货款24899元,并从起诉之日始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柏林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柏林向原告易梓柏购赊茶叶,2016年1月22日被告吴柏林出具《欠据》给原告易梓柏收执,内容为:现欠易梓柏茶叶款贰万柒仟捌佰玖拾玖元,被告吴柏林在欠款人处签名确认。后经原告追讨,被告吴柏林于2016年3月8日支付了3000元,尚欠24899元。余款经多次追取无果,原告易梓柏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吴柏林支付茶叶货款24899元,并从起诉之日始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吴柏林欠到原告易梓柏茶叶款27899元,原告以持有被告出具的>为凭而主张诉讼请求,事实清楚,本院应予认定上述书证为合法有效书证。原告易梓柏于2016年3月8日收取被告吴柏林支付的货款3000元,至今,被告吴柏林尚欠原告易梓柏茶叶款24899元,事实清楚,本院应予以认定。滞纳金应从起诉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为宜。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吴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付茶叶款24899元及滞纳金(从2017年4月12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易梓柏。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柏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积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