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11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卢德要与王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德要,王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720号原告:卢德要,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利军,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卢德要与被告王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卢德要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德要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德要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德要负担。审判员  赵焕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婧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