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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韦小雪、何秋荣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小雪,何秋荣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03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小雪(曾用名:韦小二),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壮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南区(户籍所在地:柳江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0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冯鲜祥,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秋荣,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南区(户籍所在地:武宣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0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朱月香,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鱼检公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小雪、何秋荣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小雪、何秋荣及其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开始,被告人韦小雪、何秋荣经预谋后,使用名为“AA工藤157××××5128”“AA江某157××××5128”“新宝贝”的微信号,发布卖淫女信息、介绍卖淫女到嫖客登记入住的酒店卖淫。每介绍一名卖淫女进行卖淫,韦小雪、何秋荣可从中赚取150元至200元不等的介绍费。2016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韦小雪、何秋荣采用上述方式,介绍卖淫女肖某、刘某2、李某2、杨某、黄某、许某到柳州市八一路沃顿酒店、航银路浙广商务酒店、北雀路柳钢宾馆、桂某百分百酒店、桂酒店进行卖淫。2016年10月16日0时许,公安民警经布控后将被告人韦小雪、何秋荣抓获归案。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小雪、何秋荣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小雪、何秋荣及其各自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但二人及辩护人均辩称韦小雪、何秋荣只介绍了肖某、李某2、刘某2三人到八一路沃顿酒店和航银路浙广商务酒店进行卖淫。另,何秋荣的辩护人辩称在整个案件中何秋荣系从犯、初犯、偶犯,且具有立功表现。均建议本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开始,被告人韦小雪、何秋荣经预谋后,使用名为“AA工藤157××××5128”“AA江某157××××5128”“新宝贝”的微信号,发布卖淫女信息、介绍卖淫女到嫖客登记入住的酒店卖淫。2016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韦小雪、何秋荣采用上述方式,介绍卖淫女肖某、刘某2、李某2、杨某、黄某、许某到柳州市八一路沃顿酒店、航银路浙广商务酒店、北雀路柳钢宾馆、桂某百分百酒店、桂酒店进行卖淫。上述卖淫人员及嫖客均被当场抓获。2016年10月16日0时许,公安民警经布控后将被告人韦小雪、何秋荣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查实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0月1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韦小雪、何秋荣两人长期以微信为媒介在柳州市区发布招嫖信息并介绍卖淫女卖淫,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事实。2、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系被公安机关侦查后抓获归案的事实。3、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何秋荣处扣押苹果6s手机一部,电话号码为137××××4210,系何秋荣介绍卖淫以及获取利益所使用的手机;从韦小雪处扣押苹果5s手机以及苹果6手机各一台以及农行卡一张,手机号为157××××5128及157××××7386,系韦小雪用来登陆“AA江某157××××5128”、“AA工藤157××××5128”及“新宝贝”微信号的手机,该银行卡系用来结算利益的卡。另从卖淫女及嫖客黄某、覃某、许某、金某、肖某、李某1、杨某、刘某1、刘某2、莫某等人处均扣押手机。另,公安机关对二被告人居住的柳州市飞鹅路188号1栋3单元401室进行搜查,搜出SIM卡六张,信笺三张,“新入网”注册信息(手机号为157××××5128)。4、调取证据通知书、流水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对韦小雪6228480858785297178的账号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8日的账户流水进行调取,并冻结了该账户内金额43801.74元。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10月15日晚上许某与金某在柳州市八一路八桂酒店、刘某2与莫某在航银路浙广商务酒店、覃某与黄某在桂柳路百分百酒店、李某1与肖某在八一路沃顿酒店、韦某与李某2在航银路浙广商务酒店、刘某1与杨某在柳钢宾馆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给予行政处罚。6、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通过对覃某手机信息进行采集,发现其系通过微信添加好友的方式联系本案的被告人韦小雪、何秋荣。7、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韦小雪、何秋荣,对许某、覃某等卖淫嫖娼人员的手机进行数据采集、提取、固定的事实。8、证人肖某的证言,其陈述称2016年10月15日12时许,其添加了“新宝贝”的微信。当晚19时许,“新宝贝”发信息给其叫其去到八一路沃顿酒店,并向客人收700元。于是其就打车到了八一路沃顿酒店221号房,看见一个男子,然后男子就添加了其微信并转账700元。之后二人就发生了性关系。结束时准备离开时公安便将其和男子抓获。以上证言证实其系通过“新宝贝”指示,到沃顿酒店进行卖淫。其还对其手机内微信好友“新宝贝”进行了指认。9、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指认照片,其陈述称2016年10月15日19时许,其通过微信联系了好友“新宝贝”,其向找一个叫“肖英”的女子进行性交易,让“新宝贝”帮其联系。之后“新宝贝”跟其说可以,价格是700元。于是其就去到八一路沃顿酒店开好房,将房号发给了“新宝贝”,当晚20时许,“肖英”就来到了房间。其给了“肖英”700元,然后就与“肖英”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还对其手机内微信好友“新宝贝”(昵称:AA工藤157××××5128)进行了指认。10、证人杨某的证言及指认照片,其陈述称2016年10月15日22时30分许,介绍人“新宝贝”通过微信介绍其到柳北区的北雀路柳钢宾馆809房间“卖淫”,其进房间后,该男子已经在房间内,其和那名男子还没有谈妥价格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新宝贝”的微信号为×××,其对其本人手机内的该微信号进行了指认。11、证人刘某1的证言,其陈述称2016年10月15日22时许,有人加其微信称能提供“卖淫”服务,于是其就同意了,要一名女子。对方称一次交易要850元,并叫其去宾馆开好房间。于是其就在柳北区柳钢宾馆开了809号房,到了当晚22时30分许,就由一名女子来到房间,二人还没有谈妥便被公安机关抓获了。12、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指认照片,其陈述称2016年10月15日21时至22时,其在柳州市柳南区航银路的浙广商务酒店1028号房间内卖淫。事情经过是当晚20时许,微信昵称叫做新宝贝的女子发微信告知其有生意做,于是其答应了,新宝贝告诉了其具体的酒店名称和房间号码,并说价格是700元。于是其去到上述地点,加了嫖客的微信,嫖客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了其700元。于是两个人就开始进行性交易。结束后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对保存在其手机内的“新宝贝”微信号以及收取嫖资的微信转账记录进行了指认。13、证人韦某的证言及指认照片,其陈述称2016年10月15日20时许,其与莫小生去到浙广商务酒店,二人开了两间房。之后莫小生就帮其联系了一个卖淫女,不久便有个卖淫女来到其所在的1028号房间。该女子进来后就要求加其微信,然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了该女子700元钱。之后二人即进行了性交易,结束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对卖淫女的微信以及转账嫖资的记录进行了指认。14、证人黄某的证言及指认照片,其陈述称2016年10月12日其通过朋友刘某3了一个微信号×××、昵称为新宝贝的好友。之后2016年10月15日22时30分左右,其接到新宝贝的微信,叫其到桂柳路的百分百酒店917号房进行卖淫。其到了后有个男的在里面。于是二人就进行了性交易。结束的时候该男子给了其700元。其对其手机内安排其卖淫的微信号为×××的好友以及卖淫地点、新宝贝安排其到桂某百分百酒店卖淫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指认。15、证人覃某的证言及指认照片,其陈述称2016年10月15日22时40分许其在柳州市桂柳路百分比酒店917号房间内进行嫖娼时被公安抓获。具体经过是当晚22时许其在百分百酒店旁的长安国际KTV602号包厢玩,之后去百分百酒店开了917号房。打开房门其见地上有卡片,上面写有按摩服务,于是其就向找个小姐来玩一下。其用酒店座机打了卡片上的电话157××××5128,问对方要了一个小姐,对方说是700元一个。于是其将房号和电话告诉了对方。过了半个小时,就由一个20来岁的女子敲门,进来后两人就进行了性交易并支付了700元嫖资。之后就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对嫖娼地点进行了指认。16、证人刘某2的证言及指认照片,其陈述称2016年10月15日20时许,其接到了“玫瑰”的电话,“玫瑰”说在柳南区浙广商务酒店1030号房间有男子需要“特殊服务”,让其过去。于是其就打车去到上述地点,二人就进行了性交易,之后该男子添加其微信,该男子直接微信转账给了其700元。之后便被公安人员抓获。“玫瑰”是女性,微信号名称叫做“AA江某157××××5128”,手机号码是157××××5128。其与“玫瑰”之间也是通过手机进行利益分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微信号名称为“莫小生”。其对发生性关系所使用的避孕套、进行性交易的地点、“玫瑰”的微信号、其本人所使用的微信号、与其进行性交易的男子的微信号进行了指认。17、证人莫某的证言及指认照片,其陈述称2016年10月15日20时许,其与朋友两个人来到浙广商务酒店,其开了1030号房,其朋友开了1028号房。其用微信联系了之前加的一个好友“AA江某157××××5128”,在该好友的朋友圈选了两个女人的照片,告诉对方要这两个女人。该好友就打电话问其在哪个地方,其说了地址。之后该好友说两个美女一共是1400元。谈好价钱后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其中的一个美女“芳芳”就进到其房间,之后二人就开始进行性交易。结束后其加了“芳芳”的微信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了700元。之后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对发生性关系所使用的避孕套、进行性交易的地点、其本人所使用的手机、与“AA江某157××××5128”微信聊天记录、“AA江某157××××5128”微信号、“芳芳”的微信号、进行了指认。18、证人许某的证言及指认照片,其陈述称2016年10月15日20时许,其微信收到新宝贝发来的微信让其去一个地址。于是其就去到了柳北区八一路八桂酒店8713号房。进门了其就加了该名男子的微信,该男子用微信转账800元,其收到钱后二人就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对使用的手机以及支付嫖资的记录进行了指认。19、证人金某的证言及指认照片,其陈述称2016年10月15日20时许,其在住的宾馆内,用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发现一个微信名叫做“新宝贝”的,其要了一个女孩子。之后对方用157××××5128的手机打电话给其,让其到八一路八桂酒店开房,其便开了8713号房。其将房某拍照后微信发给了新宝贝。大概十分钟,一个女子就敲门进来,加了其微信,其转账800元给该女子。之后二人就进行了性交易。其对转账记录、房某、与新宝贝的聊天记录等进行了指认。20、证人秦某的证言及指认照片,其陈述称2016年8月份的时候,韦小雪来到何秋荣住的地方,到了8月中旬的时候,何秋荣就跟韦小雪一起做事(介绍卖淫),其经常听到韦小雪教何秋荣如何在手机上操作。其听何秋荣讲,卖淫妇女和嫖客的资源都是韦小雪的,如果是韦小雪用微信介绍的话,那么嫖资就不分给何秋荣。如果何秋荣拿韦小雪微信进行介绍的话,那么所得嫖资就是跟韦小雪平分。都是通过微信发广告,有一个微信群专门加嫖客,有嫖客问就让美女“上门服务”。其知道他们用一个叫做“新宝贝”的微信号来组织卖淫。其对从韦小雪、何秋荣住处搜查出的物品照片集细目照进行了指认,其中包括一张手机号为157××××5128的新入网单子及一些手机号的抄写记录。证人银某也证实了上述相同事实。21、被告人韦小雪的供述,其供述称其大概是2016年9月20日开始进行介绍卖淫女给嫖客进行性交易,其用“工藤157××××5128”、“江某157××××5128”的微信号联系嫖客,用“新宝贝”的微信来联系卖淫女。一般是嫖客先选好卖淫女,然后其让嫖客去开好房间并且将房间号信息发至其“工藤”、“江某”的微信号上,其再用“新宝贝”告知卖淫女去嫖客地点进行交易。嫖资一般是700元、800元、900元三个档次。其可以获利150-200元。嫖资一般都是先给卖淫女,卖淫女得到嫖资后再微信转账给其新宝贝的微信。另外其还有一个合作伙伴何秋荣,是从2016年10月几号加进来的,两个人买了一部苹果5S手机用来登陆上面的几个微信。其和何秋荣都是五五分成。人均获利一万多元。其自己的苹果6手机也拿来登陆“新宝贝”和“新杨莉”等微信号。其对其苹果手机6“新杨莉”微信号、苹果5S手机内存储的卖淫女照片、图片以及“新宝贝”微信号和发布的朋友圈照片、“AA江某157××××5128”微信号、“AA工藤157××××5128”微信号以及提现嫖资的银行卡进行了指认。22、被告人何秋荣的供述,其供述称2016年8月中旬至案发,其开始在网上(微信上)发布卖淫信息,并且与韦小雪一起为他人介绍卖淫。其主要负责发布卖淫信息和招嫖广告,还负责接单,要回复嫖客的信息,同时帮着嫖客安排卖淫女提供性服务。韦小雪主要负责教其如何发信息和回复嫖客信息以及安排卖淫女去卖淫。其中,微信号一共有三个,“工藤”、“江某”和“新宝贝”,这三个微信号都是韦小雪买来的。主要是用“工藤”、“江某”两个微信号与嫖客联系,通过“新宝贝”与卖淫女联系。2016年10月15日20时许,其通过微信向卖淫女派了一单,让卖淫女到八一沃顿酒店进行卖淫,到了21时许,又通过微信派发了两单,是到柳州市浙广商务酒店进行卖淫。当天其和韦小雪一共介绍的有七八对,韦小雪安排的还有到百分百酒店、柳钢宾馆等地卖淫的。卖淫女分三个等级,分别是700元、800元、900元,提成都是200元,由卖淫女完成卖淫活动收取嫖资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到“新宝贝”的账户上。通过这种方式其一共获利两万元左右。其还称韦小雪已经干这个事情多年。其对其自己使用的苹果6S手机内“新宝贝”微信号、苹果5S手机内“AA江某157××××5128”的微信号、“AA工藤157××××5128”微信号进行了指认。23、被告人韦小雪、何秋荣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小雪、何秋荣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小雪、何秋荣犯介绍卖淫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小雪、何秋荣均积极参与,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罪行来定罪处罚。但是何秋荣属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被告人韦小雪、何秋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韦小雪、何秋荣及其辩护人辩称二人并没有介绍卖淫女到柳钢宾馆、桂某百分百酒店、桂酒店卖淫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从证人杨某、刘某1、黄某、覃某、许某、金某的证言、指认照片以及上述人员手机内提取的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信息来看,均可以看出卖淫女和嫖客均是通过和“新宝贝”、“AA江某157××××5128”、“AA工藤157××××5128”等微信号进行事先联系,而且案发时间段均系2016年10月15日晚上20时至23时这个区间,与二被告人自己承认的介绍肖某等人到八一路沃顿酒店、航银路浙广商务酒店进行卖淫在时间上能够印证,而且最终公安人员也是从二被告人处提取到了苹果5S手机,从二被告人居住的地方提取到电话号码为157××××5128手机号的开户通知单,足以证实在案发时间段157××××5128的电话以及“新宝贝”、“AA江某157××××5128”、“AA工藤157××××5128”等微信号均系二被告人在使用,故足以认定二被告人介绍了杨某等人到柳钢宾馆、桂酒店、桂某百分百酒店进行卖淫行为的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何秋荣的辩护人辩称何秋荣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何秋荣在韦小雪的授意下积极使用上述三个微信号与嫖客以及卖淫女联系,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介绍卖淫的作用,故其不符合从犯的特征,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是由于其相对韦小雪来说,仅仅是在韦小雪的教导下如何在手机上操作,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关于何秋荣的辩护人辩称的何秋荣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则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韦小雪、何秋荣适用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小雪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何秋荣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苹果6、苹果6S、苹果5S手机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剑峰人民陪审员  黄凤琼人民陪审员  宋小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莎莎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