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民终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吕琼慧、曲宁与马玉廷、孟祥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玉廷,吕琼慧,曲宁,孟祥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终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玉廷,种植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琼慧,退休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宁,程序员。原审被告:孟祥德,无职业。上诉人马玉廷因与被上诉人吕琼慧、曲宁,原审被告孟祥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8民初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上诉人马玉廷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减、免、缓等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玉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鲁 民审判员 李吉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