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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刑更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育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育平

案由

伪造货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586号罪犯郑育平,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汕中法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育平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育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郑育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育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十二万元已缴纳200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育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育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丽 梅审判员 袁 国 生审判员 欧阳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译 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