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劳松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松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538号原告:劳松深,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农民,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科,广东定海针(江门)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肇庆市二塔路东侧3号“汇景四季康庭”3号楼首层08、09铺及二层202号房屋。负责人:黄凯,总经理。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14号首层-6、二层(龙海苑6幢201)。负责人:谭景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劳松深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劳松深于2017年5月21日以该案包含两个法律关系不便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松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7.29元,由原告劳松深负担。审判员 罗绍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美琪 百度搜索“”